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刘**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区人民法院(2012)魏*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兄弟关系。2001年6月19日,被告刘**以自己的名义在许昌市丁庄乡裴山庙村交纳集资45056元,集资位于许昌市魏*区南关办事处仓库路与南环路交叉口西北角**号楼中单元**层东户的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21.13平方米)。2004年8月11日该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产权登记在被告刘**名下,由原、被告父母居住使用,待原、被告父母去世后**房产归被告刘**所有。原、被告父母去世后,原告认为该套房屋为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因此应当归二人共同共有。但...(本文书还有7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