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其他查明事实:唐**与杨*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4年1月15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2日,唐**与杨*共同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一份,向原告申请贷款,并于同日签订借款合同,以房产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十一、本院认为,依涉案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依约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清偿未偿还本金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被告唐**多次逾期还款,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唐**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赔偿律师代理费并申请拍卖抵押物。被告杨*与唐**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杨*对借款知情,有共同举债合意,故涉案贷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唐**与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四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杨...(本文书还有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