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
再审申请人山西某某公司1(以下简称山西某某公司2)因与被申请人运城市某某中心(以下简称运城市某某中心)、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某某公司2申请再审请求:依法审查后立案再审,撤销上述判决第二项、第四项判决并同时改判由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4102624.4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并认定申请人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导致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错误认定了被申请人运城市某某中心已付款数额。原审判决将2021年7月29日运城市某某中心向案外人永济早富有公司支付的500000元,认定为被申请...(本文书还有3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