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告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支付未付加工款2679486.35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679486.3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诉讼费由某某公司、邱**承担。诉讼中,某某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所涉加工款为733875元,变更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为:以加工款733875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明确第2...(本文书还有2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