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以及被告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陆**于2021年3月8日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2.被告陆**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0629.63元;3.被告陆**向原告支付利息13027.13元、罚息3241.23元、复利986.9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3月17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被告陆**向原告赔偿律师费1200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本文书还有1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