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边**、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24)鄂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王**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边**、某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该案的关键点在于“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属于申请有错误。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而事实证据就是边**在(2023)鄂0503民初****号代位析产案中要求析产产属于王**的5笔债权在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5执复****号执行裁定里3、4、5、6页里已经做了详细列明,在第7页中还陈述了王**和张**已经在离婚协议中对案涉冻结款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及各自投资归各自所有;张**分得的财产远远超过王**分得的财产,双方也不存在转移、隐匿资产行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执****号之三执行到位张**个人财产405万元,再加上本案执行到位的101.8万元,共执行张**财产已经超过张**和王**财产的一半。在第8页里详述了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内容和已被执行的矿山股权和房产。在第9页阐述了“即使王**和张**没有离婚,人民法院在执行张**时,对张**财产的执行总额也不应超过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还特别强调“若申请执行人边**有证据证明王**...(本文书还有6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