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4)甘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陈**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刘**承包的工程中因包括消防弱电工作,该工作系用于消防系统、消防工程中的弱电系统、弱电设备等,专业性较强,故刘**将该工作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交由案外人李**施工,刘**提供该工作专用材料以保证工程质量,施工人员及人工工资皆由案外人李**自行解决。案外人李**承包该工作后,雇佣陈**从事该消防弱电工作。后因陈**将刘**提供的专用材料挪作他用,以不合格材料用于消防弱电施工,致使该工程质量...(本文书还有1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