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男,1974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以上二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孔**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孔**申请再审称:1、撤销(2023)冀073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1.某某公司、高**支付工程款13097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3097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某某公司、高**退还保证金10525元。)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申请人找到了新证据即现场的施工图纸,并计算出施工面积...(本文书还有20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