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a公司诉称,2021年4月,原告与被告就《某工程》签订《合作协议》、《联合施工合同》双方对工程名称、开工日期、承包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21年4月至9月共向被告转账共计698000元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后,案涉项目却迟迟未开工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案涉项目开工及退还款项事项,被告至今未退还案涉款项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联合施工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69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98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吴**系被告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朱**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9月13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决定对吴**等人...(本文书还有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