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应予再审。
事实与理由:(一)一、二审法院在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中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再审改判。
一、二审法院查明,《电梯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验收合格后10天内,由河北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向有关部门申报验收,验收合格后7日某设备有限公司向河北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总价款40%,河北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移交安装电梯资料同时移交电梯后7天内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总价款10%。2016年1月5日,案涉电梯验收合格,2016年2月4日,忻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忻府区分局为忻州煤销公司颁发了5部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综上,按照合同约定,某设备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月...(本文书还有1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