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秦**与被告酒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门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与被告华鑫门窗法定代表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房屋所有权办理过户至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华鑫门窗系酒泉市华鑫门窗总公司(原酒泉市车辆配件厂)改制而来。1995年5月22日,原告毛**之子秦*忠通过其单位集资交纳15000元的楼房集资款,并由酒泉市财政局出具收据,酒泉市华鑫门窗总公司盖章,分得房屋的福利房,该房一直由秦*忠及其母亲毛**、孩子秦**居住。2000年12月,秦*忠去世,该房由二原告居住至今。期间,二原告找被告办理房屋过户,被告拒绝办理。现起诉要求处理。
被告华鑫门窗辩称,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毛**之子秦*忠原系被告公司工人,1996年经被告董事会研究决定开除秦*忠,不...(本文书还有1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