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林**偿还原告林**借款本金21930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2.4%计算从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庭审中,原告林**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林**偿还原告林**借款本金17392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2.4%,自2022年1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学关系。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借款后被告陆续偿还部分借款本息,但被告未继续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向原告借款具体如下:1、2012...(本文书还有35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