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李*、牡丹江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铁建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铁建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立即中止对牡丹江市爱民区圣林街兴平路东29号,建筑面积277平方米办公用房的强制执行,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调查取证费等其他合理支出由李*、铁建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孙*对上述被查封的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孙*与铁建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该纠纷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已审理完毕,并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黑1005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以房抵债协议》,同意用位于牡丹江市圣林街兴平东路**号的办公用房(铁建公司无照房屋),建筑面积340平方米,约定价值867,000元顶抵孙*欠款834,600元。2020年8月25日孙*与铁建公司在西安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用案涉房屋抵顶债务,并通过以房抵债协议的形式支付全款,取得并合法占有案涉房屋(无照房屋)。2020年8月26日签订《房屋交付协议》,从此孙*实际占有并使...(本文书还有54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