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嵊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嵊州市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嵊州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外墙乳胶漆等材料,被告欠原告货款40000元未付。后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0元,剩余380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认欠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吴*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嵊州市某有限公司立邦漆销售单、销货欠款客户汇总单,拟证明被告吴**原告购买外墙乳胶漆,结欠货款38000元的事实。本院认证认为,被告吴**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文书还有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