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广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于2020年4月23日签订的《车辆挂靠管理合同书》;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桂aw****(车辆识别代码lggx5d655jl596574,发动机号***36)车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车辆转移登记到原告李**名下,向原告返还车辆登记证书,并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营运证的提档手续;3.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押金4000元、多收取的保险费30457.92元,合计34457.92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一、首先,原告无权单方转出车籍,除非依约征得被告同意。1.案涉《车辆挂靠管理合同书...(本文书还有3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