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1因与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分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赵*2、某旅游服务公司、希某、某草原旅游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2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1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二审判决认定赵*1欠缴50万元注册资本金错误。某旅游服务公司与某草原旅游公司合并时,某旅游服务公司名下资产超过800万元,是注册资本金16倍之多。某草原旅游公司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不是法定执行终本的依据和理由,执行法院仅以欠缴土地出让金为由而裁定终本于法无据。除土地使用权外,某草原旅游公司尚有千万元以上资产可供执行。某科技公司分公司没有国家经营许可向社会多个不特定对象发放高利贷款,已经引发多起诉讼案件,涉嫌违法放贷罪,原审法院应依法将本案或者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本文书还有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