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厦门市禾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禾兴建设公司)、陈**、厦门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厦门住建集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此后,根据原告赵**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厦门市集美文教区管理委员会(下称“集美文教管委会”)参加诉讼,并于2013年3月2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厦门住建集团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集美文教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禾兴建设公司、陈**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禾兴建设公司向厦门住建集团承包位于厦门市集美文教区兑山***小区工程后,于2006年4月25日将上述工程中服务综合楼、幼儿园**号b1、b2、b3、b8项目的“生活给排水、电气照明”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已依约履行施工义务。2008年4月9日,禾兴建***小区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陈**与原告进行结算,确认结欠原告工程款376384元。此后,原告多次向禾兴建设公司及陈**催要上述工程款,两被告均无理推脱。据原告所知***小区已交...(本文书还有45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