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芜湖市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租金共计人民币23527.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镜湖区征收(拆迁)置换房屋按份共有产权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栋××单元××室房屋作为(拆迁)安置房出租给被告使用**房屋建筑面积61.83㎡,被告享有产权面积为40.25㎡,承租部分产权面积21.58㎡。租赁期限自2013年9月10日至被告完成购买付款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20年。合同中明确约定月租金单价为6元/㎡,每月租金129.48元,租金按每12个月支付一次,若遇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政策调整,原告有权调整租金。截至目前,被告尚欠租金23527.4元未支付,然原告曾多次催要未果。据此,为维护原...(本文书还有14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