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天津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某某中心(以下简称职工中心)、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易*,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职工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某乙公司给付工程款4,501,803.05元、质保金276,309.57元及利息(截至2025年3月2日止,自2022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4,501,803.0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计算为446,810.21元;自2024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276,309.57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计算为7,360.57元),合计5,232,283.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于2022年上半年签署了《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某甲公司承包二宫公园改造提升项目-劳模休养中心消防工程,某乙公司为案涉项目的承包人,某甲公司为分包人,职工中心为发包人。案涉项目已于2022年竣工并交付发...(本文书还有52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