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扎赉特旗某某钻井队诉被告内蒙古某某绿色生态农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扎赉特旗某某钻井队(以上简称某某钻井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内蒙古某某绿色生态农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如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钻井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91222.57元;2.请求被告给付违约金91492元,合计282714.57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其中标的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大岭村耕地储备库项*,大包(包工包料)给原告,约定项*总价款457460元:2022年8月26日,项*顺利通过了兴安盟自然资源局。组织的竣工验收。截止2023年1月9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6237.43元,尾欠191222.57元至今未付;依据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被告应承担合同价款20%即91492元违约金。经原告多次索要,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无奈,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内蒙古某某绿色生态农业...(本文书还有4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