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25)豫1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即不服金额为50700元。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本案案由为保险合同纠纷,伤残评定标准也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o083-2013),该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发布,是保险行业通用标准,并不是上诉人单方制定,将该标准约定为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依据,并没有免除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作为计算和支付伤残保险金的依据,属于保险标的及保险责任范围的具体约定,意在明确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和保险金赔偿标准,而且投保时在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中均进...(本文书还有3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