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宋东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桂**,被告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3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158元,合计14158元。(自起诉之日起按lpr一年期计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24日,被告裴**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22年9月12日,又向原告借款3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裴**以种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贵院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裴**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被告并没有从原告处借款13000元,没有义务偿还上述款项及利息。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两份、微信转账截图...(本文书还有1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