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睢宁某某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邹**(反诉原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睢宁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睢宁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94966.6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一份建筑施工大清包合同,原告承建被告在睢宁县私人住宅一处,原订主要工程项目有三间堂屋平房、三间前屋起脊屋、院墙、家院地面和门前地面,后在施工过程中被告要求将堂屋平房建成层高2.6米楼房,前屋工程也作了部分调整,所以增加了工程造价。工程结束房屋交付被告使用,经过原告决算被告的私人住宅总造价274966.61元,从施工至今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80000元,余欠94966.61元,经**被告邹**辩称,双方在签订案涉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本文书还有3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