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蒋*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云南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施甸县水务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蒋*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法院对本案中蒋*已按照《施工劳务合同》约定完成案涉工程内容以及具体工程量的事实认定不清。某乙公司提交的《施甸县三块石水库连通工程班组完成工程量结算表》,不能作为认定蒋*已完成工程依据。本案中,应当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认定蒋*已按照《施工劳务合同》约定完成案涉工程内容以及具体工程量的事实。二、一审、二审法院对本案中蒋*已完成的《施工劳务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工程内容以及具体工程量的事实认定不清。蒋*除完成《施工劳务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外,还完成了临时驻地的建设、施工便道的建设以及其他需要的附属设施等。蒋*在施工过程中完成了新增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返工的部分内容、施工过程中的抽水台班等。三、一审法院对本案案...(本文书还有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