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起诉人衢州市人****与被告徐*、刘*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30日立案,并于6月6日告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查,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3月4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衢州市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承担应急处置费用164612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专家意见费5600元、公告费200元;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至6月期间,徐*、刘*在明知其废品收购站无营业执照,也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违法回收废弃包装桶(含危险废物),并购买切盖机、剖开机和压平机等一整套加工设备进行处置。徐*作为股东联系部分收购业务,刘*负责现场管理。2023年6月22日被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查**,该废品收购站建有一条废桶加工生产线并且堆放着废桶,加工处置废桶过程中对周*土...(本文书还有1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