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伙同孙*,4,苏*(已判决)以能往高速收费站安排收费员的工作为由骗取柏乡县李*5现金13.5万元,孙*,4将骗取赃款中的7.5万元交给王**,王**再将其中的4万元交绐被告人王*,让王*具体安排工作,王*又假冒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人事处处长,以需要办理李*5之子李*2干部档案的名义骗取李*5现金6,000元。后因李*2不办干部档案,王*将6,000元退还给李*2。
二、2011年11月份的一天孙*,4、苏*以能安排柏乡县王*2之子王*1到高速公路工作做收费员为由骗取王*2现金12万元,孙*,4将其中的7.5万元交给被告人王**,王**再将4万元交给被告人王*。王*冒充河北省高管局人事处处长,以需要办理干部档案、岗前培训为由,骗取王*2现金1.5万元。案发后王*的家人将1.5万元退交给柏乡县公安局。
三、2012年2月份的一天,孙*,4以安排唐山玉田县李*1到高速公路当收费员的名义,骗取李*1现金8万元,孙*,4将其中的7万元交给被告人王**,王**再将其中的4万元交给被告人王*。
至今李*2、王*1、李*1也未能到高速收费站上班。
另查明,被告人王*于2012年11月7日将自己分得的12万元退还给王**的丈夫刘*(王*1、李*2、李*1每人四万元)。并将其已退款的情况告知了三被害人,让三被害人找刘*要钱。王*的家属于2017年3月15日自愿给付被害人李*1四万元,用以弥补李*1的损失,李*1请求对王*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于2015年l2月25日被秦*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于2012年10月25日以诈骗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王*在被抚宁县公安局羁押期间如...(本文书还有7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