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与被上诉人杨**、原审被告重庆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渝0107民初****号民事裁定,驳回郑**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郑**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郑**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大足区,杨**未举证证明郑**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亦未举证证明郑**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审裁定以法人住所地确定管辖,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杨**起诉称,其自2025年1月13日开始为某...(本文书还有5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