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西宁市分公司”)与被告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西宁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西宁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29743.14元、保险费3360.21元、律师费1780元,合计34883.35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保险理赔款和保险费之和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理赔款变更为29657.2元,不再主张保险费,其他诉讼请求不变。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中国某西宁分行(以下简称“银行”)作为被保险人。原告根据被告的投保要求出具《(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约定...(本文书还有2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