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2021)新2201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某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某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480,829.85元;二、某丙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某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480,829.85元的利息(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1.988%计算);三、某丙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某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200,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1.988%计算);四、驳回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685元,由某丙公司负担。2023年7月25日,因某丙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某甲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本文书还有26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