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某绿化公司依据其与某城投公司、某房地产公司、某局临河分局签订的指令收付款协议书向某局临河分局主张支付欠付工程款,某局临河分局辩称其已依据协议约定将欠付工程款支付完毕,不存在欠付某绿化公司工程款的情况案涉指令收付款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该协议约定某城投公司收取某局临河分局代某绿化公司支付的购房款,视为某绿化公司与某局临河分局的债权债务已相应化解,根据该约定内容,结合在案银行支付凭证及某城投公司认可收到某局临河分局支付款项的事实,可以认定某局临河分局将案涉工程款向某城投公司支付后其与某绿化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已化解,即某局临河分局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现某绿化公司要求解除该协议并请求某局临河分局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针对某绿化公司至今尚未就案涉房屋办理网签手续的问题,案涉指令收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出现被查封、拍卖等情...(本文书还有2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