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高*、某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某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医疗费7310.96元、药物及辅助器具费合计1288.19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13326.3元、鉴定费1970元、xxx赔偿金24338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69733.4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4年7月7日7时58分许,被告高*驾驶车牌号为xxx小型汽车,沿赤峰市红山区清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清河...(本文书还有2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