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甘肃省某*******(以下简称某1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兰州某某********(以下简称某3公司)、原审第三人甘肃某某**********(以下简称某2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甘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1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其主要理由为:(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某1公司、某2公司均是国有独资公司,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有各自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且财务不存在混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不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审法院以某2公司系某1公司设立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某1公司是否系国有独资企业,不影响其作为某2公司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进而认定某1公司未实际足额缴纳出资,追加某1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未实际缴纳出资范围内对某2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承担清...(本文书还有2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