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郭**、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第三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郭**、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第三人中原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王**医疗费291501.77元、伙食补助费41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9001元、误工费17622元、交通费1818元、伤残赔偿金114314.5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含检查费)1994元,以上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406270.5元,扣减中原保险公司垫付的159527.91元后,还应赔偿原告246742.5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7月23日13时9分...(本文书还有3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