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秘某青与被告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秘某青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秘某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魏**给付同居期间债务分批款19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秘某青与魏**相识并同居生活。同居生活五年间,用秘某青的信用卡及网贷共同花销40余万元。2019年9月18日,秘某青与魏**分手,魏**同意承担秘某青信用卡及网贷中欠款的一半即20万元,并为秘某青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出具后,魏**仅偿还1万元,其余款项未偿还,现秘某青已将上述款项偿还完毕,故诉至法院,要求魏**给付债务分批款19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魏**负担。
魏**未到...(本文书还有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