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某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某供电公司)、安阳某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林州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被告某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某林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临时占地青苗补偿款:0.67亩×1000元(2018年一季)=670元;2.依法判决被告将铁塔基坑填平,以便铁塔北边耕地通行和耕种;3.依法判决被告将铁塔南边剩余的无法耕种的110平米边角地,按赔偿标准一次性支付原告,原告不再耕种和经营,即0.165亩×9.9万元=14850元;4.依法判决被告解决铁塔北边一亩耕地机械进出的道路。诉讼过程中,原告补充诉讼请求如下:如果被告不能为原告解决铁塔北边一亩耕地机械进出的道路,则请求被告给付...(本文书还有2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