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福清分行(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翁**、江**、某甲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江**、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翁**、江**偿还借款本金1426730.02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7月2日计26702.36元,此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某甲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某某分行有权对翁**、江**所有的坐落于福清市××路街道××村××号楼××单元的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翁**、江**、某甲公司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7月16日,某某分行(原名称...(本文书还有3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