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17769.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25381.04元(以217769.5元为基数,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暂计算2022年3月25日至2024年4月18日共计756天,217769.5元×(3.7%×(1+50%)÷360)×756天=25381.04...(本文书还有2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