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诉被告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六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9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晓琴独任审判,于2017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特别授权代理人江**,被告程*,被告人保六安分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董**、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管**诉称:2016年8月3日17时12分,程*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20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456km+450m处变更车道时,与后方同向管**驾驶的皖n×××××号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管**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管**无责任。皖n×××××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程*,在人保六安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现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89453.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程*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在被告二处投保有保险,应由被告二赔偿,未垫付任何费用...(本文书还有31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