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青岛墨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东洋警报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张**、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张**本人且作为被告青岛东洋警报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青岛墨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青岛墨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截至2016年8月21日的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270586.03元;2.被告青岛墨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10500元;3.被告青岛墨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万元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4.被告青岛东洋警报电子有限公司以位于莱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证号:房权证西房字第××号,建筑面积5988.4平方米)房产对被告青岛墨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本金最高额6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青岛东洋警报电子有限公司以位于莱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西国用2011第g0109号)对被告青岛墨泉石墨科技有限公司的本案债...(本文书还有49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