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刘**、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后,原告刘**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23)桂0803民初****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刘**、吕**名下价值292000元的财产。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2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返还借款292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292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一倍计算);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月31日,被告找到原...(本文书还有1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