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37,83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523.25元(37,830元×3.45%÷365天×426天,自2024年3月26日至2025年5月26日),并以剩余未付款项37,8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予以支持自2025年5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合计:39,353.25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在吐鲁番工地需要雇佣原告为其提供劳务,现拖欠37,830元,上述劳务费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没钱为由至今推诿。为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本文书还有10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