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合计88496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lpr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期间,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邹*经营铜官山区某私房菜馆从原告刘**处采购食材原料,货款合计88495.9元。经原告刘**催要后,被告邹*至今没有支付原告货款。经查,铜官山区某私房菜馆于2014年9月5日被核准注销,被告邹*系其合法经营者,应当对该笔货款承担付款义务。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实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盼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3月8日原告向铜官区某私房菜馆供应食材原料,《销货清单》253份,合计金额88495.9元,其中厨师长古某某、吧台...(本文书还有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