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李*因与被上诉人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初字第2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受理后,于2013年6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史**,被上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事实:原告与被告刘*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27日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杨*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27日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所有房屋拆迁补偿款1984000元中的520000元予以冻结。被告李*自愿以自有房屋一处提供担保。2011年6月27日原审法院作出的(2011)红民保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杨*的520000元予以冻结。2012年2月23日本案被告刘*起诉原告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12年3...(本文书还有20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