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力某军、力某、力某萌与被告四平市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某军、力某、力某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边*、被告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力某军、力某、力某萌诉称,2024年7月13日,原告力某军的妻子项某平(以下简称患者,56周*)因左侧腰腹部疼痛,到被告某医院就诊,医院未做明确诊断。患者回家后仍然身体不适,2024年7月18日又到被告医院就诊,经门诊检查诊断为“左肾积脓,左侧输尿管结石”,给予在超声引导下行左肾造瘘置管引流治疗。患者再次回家后感觉不适,2024年7月23日,第三次到被告医院就诊,门诊医生以“左侧输尿管结石,左肾积脓”收入院泌尿外科,住院医师为刘*军,主治医师为艾某华。入院初步诊断为“左侧输尿管结石、左肾积脓、左肾结石、左肾周围炎、左肾穿刺造瘘术后、高血压病2级(高*)”,经检查和诊疗后,临床诊断除了初步诊断6项外又增加了“左肾无功能、肾功能不全、轻度贫血”,诊疗计划显示“拟在全麻下...(本文书还有2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