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沈丘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43970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4397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4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1月14日的违约金为3976.7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41台电梯,合同总价为3532500元。合同第六条第3款约定:设备安装完毕,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电梯使用...(本文书还有3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