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某某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张**带领工人因工程款进行信访,被告提供的±0.00以下钢筋总量为1533吨,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工程量结算金额两次支付被告工程款总计2936719.52元,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关系。
2、工程量最终结算确认单,该确认单加盖有第三人印章,证明被告承揽的±0.00以下钢筋工程量为1150.7吨,与被告自报的1533吨,相差382.3元,原告多支付工程款451114元。
3、龙泽府工程量复印件,系被告工作人员吴*锋手写,证明根据被告提供的该复印件计算的±0.00以下钢筋工程量为1512.546吨,与被告张**计算的1533吨不符,制作为13.58吨,而张**计算为20吨。
4、工资支付明细,证明2022年7月7日,威海某某集团共计向吴*锋等12人发放工资420496元,结清了信访协议中的第二笔劳务款。
5、...(本文书还有39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