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与被告新疆安美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美静公司)、杨**、新疆恒威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威新厨房设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的委托代理人张**、魏**,被告安美静公司、杨**、恒威新厨房设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2000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借款协议支付借款利息720000元(2015年7月7日至2017年1月7日);3.被告承担保全费5000元及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分别于2013年5月3日、2014年1月27日共计出借2000000元给付被告,分别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由于被告到期未偿还,双方协商在2015年7月7日就该笔借款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还款时间及借款利...(本文书还有2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