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某某,×,×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郑**、被上诉人阿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2025)新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上诉人郑**、被上诉人阿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2025)新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支持赵**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忽视关键证据的证明效力,错误分配举证责...(本文书还有30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