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象州富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某公司)、张**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某公司、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中某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中某公司承担。
中某公司辩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富某公司向中某公司返还预付货款13077182.58元;2.富某公司向中某公司支付至2022年12月23日的资金调配成本4756125.97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调配成本(以货款2842382.58元为本金,按照0.6%/30天,自2022年12月2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以货款10234800元为本金,按照0.7%/30天,自2022年12月2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3.张**对富某公司向中某公司所负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文书还有1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