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林**、陈**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立即偿还张**借款本金245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4年1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林**承担张**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3.判令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林**系张**的前夫,双方于2020年12月29日登记离婚。林**因投资需要,于2023年10月24日向张**借款40000元,陈**自愿做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林**与陈**于当日向张**出具《借条》一份,...(本文书还有1878字未显示)